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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2-000019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6-2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董海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经营成本而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终端价格,但必须要求明码标价。对于同一个厂家、同一种药品、同一种规格的药品,各家零售药店定不同价格的情况,是由于各家药店进货渠道不一样,进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同,另外不同药店的经营成本不同,因此导致终端销售价格不同。

二、采取工作措施

针对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监管力度的建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科室组成检查组,于2021年6月 16日6至 22日,出动检查人员6人次,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此次检查对象是县城驻地内各大型连锁零售药店,包括罗欣、仁和堂、新力、国大、洪福等8家零售药店,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5.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通过检查发现,各药店基本能够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品牌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培训、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七统一”管理,合规经营,未发现从不法供应商进货,售卖质量不合格药品。各药店能够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一物一签明码标价,未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计划

一是健全教育防范和日常监管制度,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完善提醒告诫制度,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醒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依法合规,指导经营者把握自主定价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完善举报工作机制,合理调配执法资源,强化举报工作力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入解读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广泛宣传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药品之前货比三家,谨慎消费。

尊敬的董海霞代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我们将继续为更好的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而努力,欢迎您以后对市场监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郯城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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