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0-000033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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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11-04 | [ 公开日期 ] | 2020-11-0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高永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0年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14年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今年5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针对代表团提出设施农业项目无正规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问题,建议你镇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时,统筹合理安排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把调整布局、存量挖潜作为解决农业农村发展用地的主导路径,本着有利于盘活资源的用地政策,积极引导设施农业重点项目依据规划合理选址,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批而未供建设用地,保障项目建设。并通过你镇增加的建设用地挖潜等指标,保障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