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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3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2-000015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8-1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郑德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广场舞各项制度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场舞”噪声污染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我局管辖。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我局在规范“广场舞”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教育。对“广场舞”集中区域通过制作、发放宣传单,拍摄微视频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自觉遵守噪音管理各项工作,跟踪监管,防止在工作、生活中产生噪音污染,共建共享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今年进入6月份以来连续开展夜间联合大检查,我局城区中队共出动75名执法人员集中对“广场舞”集中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易造成噪音污染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违规当事人加强教育。对不服从管理,扰乱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广场舞”团体组织以证据保存的方式暂扣其高音喇叭等工具30余宗,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10余份。二是中高考期间,为确保广大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我局提前部署,积极行动,启动“静音护考”和“白+黑”模式,采取定点值守、错时管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加大巡查频率,落实“人盯车巡”,扎实做好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防治工作,为中、高考考生保驾护航。三是设置24小时举报电话,对于群众反映、上级交办正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等问题或突发紧急事件,迅速部署,立即行动,保证在接到举报或通知后的及时赶至现场,依法依规处置扰民问题。加强后续管理工作,我单位将每天派出执法人员不间断巡查,错时巡查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公安、郯城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人民公园、郯子公园等几大公园广场加强巡查管理力度,设置公示牌,明确时间段管理。对违反公示牌要求、屡教不改的“广场舞”的团体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还市民一个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将市民生活满意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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