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wgxj/2020-000017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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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11-25 | [ 公开日期 ] | 2020-11-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我县文物资源丰富,有效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实现文物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关于您提的加强文物保护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文物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文物工作方针,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制定了《郯城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对全县境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除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外,还对有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在建建筑工地进行巡查,并联合县文物监察大队共同加大安全巡查力度,有效地遏止和打击了文物违法行为。同时,我们也非常注重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手段,广泛地宣传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在如5.18博物馆宣传日等一些活动中,制作发放了有关文物保护的宣传品。这些都有效的强化了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下一步,我局继续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大对施工单位的宣传教育力度,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的各类文物,要第一时间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文物部门报告,交由文物部门组织挖掘清理,确保文物安全。尤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施工单位的宣传教育,在组织对施工单位首次约谈中发放文物保护工作宣传告知单,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一旦发掘文物,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让一线施工单位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今后,我们会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文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