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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19-000017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05 [ 公开日期 ] 2019-12-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综执函[2019]第1号

A

陈玉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县城驻地较大规模酒店设立鞭炮设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已经对城区大规模酒店进行详细统计,下达《酒店设立鞭炮燃放设施通知书》,并对已设置燃放鞭炮设施的酒店进行拍照取证,对未设置的酒店进行再次通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通知在县城驻地较大规模的酒店设立专门用于燃放鞭炮的设施,在固定的铁笼里燃放鞭炮,且铁笼周围用网眼密实的铁丝网罩住。这样燃放鞭炮时不仅能做到安全,也便于环卫工人集中清理,下一步未按此通知执行的酒店将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三、后续管理工作,我单位将加强巡查监管力度,落实鞭炮燃放设施的确实使用情况。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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