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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19-000017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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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9-12-05 | [ 公开日期 ] | 2019-12-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综执函[2019]第1号
A
陈玉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县城驻地较大规模酒店设立鞭炮设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已经对城区大规模酒店进行详细统计,下达《酒店设立鞭炮燃放设施通知书》,并对已设置燃放鞭炮设施的酒店进行拍照取证,对未设置的酒店进行再次通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通知在县城驻地较大规模的酒店设立专门用于燃放鞭炮的设施,在固定的铁笼里燃放鞭炮,且铁笼周围用网眼密实的铁丝网罩住。这样燃放鞭炮时不仅能做到安全,也便于环卫工人集中清理,下一步未按此通知执行的酒店将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三、后续管理工作,我单位将加强巡查监管力度,落实鞭炮燃放设施的确实使用情况。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