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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1-000020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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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1-05-21 | [ 公开日期 ] | 2021-05-2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钟士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续历史文脉,保留古老村庄原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文件(1986年7月18日发布实施,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修改)第七条六款规定:“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城镇居民委员会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县、区地名委员会审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
2021年5月21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李怀峰 责任科室:区划地名科 电话:2652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