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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rsj/2020-000033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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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11-06 | [ 公开日期 ] | 2020-11-0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孟祥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乡医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已退休乡医养老金能按40元/每年统计,按照工龄来发放”的建议。
原发放的“20元/每年”的不是退休养老金,二是年满60周岁乡医的“生活补助”。其身份资格认证、工作年限、发放标准均由卫健部门负责,人社部门受其委托“代发”。
二、关于“在职乡医能给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建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关于乡医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应由用人单位(卫生院)承担参保医务。各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人社部门随时服务。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