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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18-000004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10 [ 公开日期 ] 2018-07-1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庄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孔明灯为明火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十分有必要加强管控。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照执法权限,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活动,引导市民文明过节,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加大巡查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制止市民燃放孔明灯行为,清理售卖孔明灯的商贩,达到消除隐患目的。

同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孔明灯监管工作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对市场重点是节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是否有生产、销售孔明灯行为。二是对经营户注册登记进行严格把关,经营范围不允许出现生产、销售孔明灯。三是积极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5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谢结实责任科室:城区中队电话:6135099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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