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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lyj/2018-000006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13 [ 公开日期 ] 2018-06-13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张从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银杏古树保护管理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银杏是我县的特色优势产业,是我县的县树,在增加群众收入,提高郯城知名度,改善招商引资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按照上级要求和标准,银杏古树是指树龄百年以上银杏树木。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2、我县在2011年做过一次银杏大树普查、挂牌工作,对全县银杏大树进行登记、存档,挂牌保护,并上报市林业局、省林业厅,当时省林业厅只是备案,按1996年国务院的保护规定,100年以上的树木都属古树,而现实中我县当时登记、挂牌的银杏树大多没有达到100年,够不到古树标准。为做好银杏资源保护工作,下一步需要县政府专门研究,按照《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重新普查、挂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银杏古树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标准进行保护管理。

3、县林业局对银杏大树开展了积极的保护管理工作,多次建议县政府出台了关于银杏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及文件,2005年县政府发布了《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林字[2005]5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大树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郯政办明电[2005]30号),2007年出台了《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银杏树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郯政办发[2007]109号),2011年出台了《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银杏大树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郯政通[2011]1号),查处并阻止了多次银杏大树外运案件,但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现实生活中树龄鉴定是困难的,有些树龄或直径都达不到要求,是否属于保护的范畴存有很多的争议。例如2017年对港上镇一株大银杏树进行鉴定,花费10000多元,鉴定结果仅70余年,达不到古树保护标准,案件法律依据达不到。

4、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全民保护银杏大树意识。建议县政府将银杏大树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社会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全面提高银杏大树的重要意义,保护管理大树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的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宣传。要把经常性的宣传与重点时期的宣传结合起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开辟专栏,将银杏大树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

二是县政府要加大对银杏古树大树保护资金的投入,属地管理。需要县政府投入资金定期对全县银杏大树、古树进行调查、落实管护工作和具体的保护,保护银杏大树是一项公益性事业,由县、乡财政共同负担,建立银杏大树保护、管理基金。

三是落实保护银杏大树责任。对银杏大树实行统一管理,层层落实管护责任。由专门机构负责对银杏大树进行保护与管理,按照银杏大树的权属,施行属地管理,事项确定各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措施。银杏大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县乡财政对银杏大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对变更银杏大树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当银杏树出现病虫害或受到潜在人为破坏时,责任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是加大对银杏大树、古树破坏的打击力度。对盗挖、滥挖银杏大树、古树造成林地破坏或改变林地用途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郯城县林业局

2018年6月13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宋宜光责任科室:林政科电话:525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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