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08/2026-000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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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4-21 | [ 公开日期 ] | 2026-04-2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检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 | 在县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2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
3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5 |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
7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
8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 在县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
17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 在县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18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
19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20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
21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
22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
23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 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24 | 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 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25 |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 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26 | 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 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27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 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28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 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29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 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 抽查事项涉及的所有资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