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ylbzj/2024-000002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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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4-29 | [ 公开日期 ] | 2024-04-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 号 |
抽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检比例 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备 注 |
1 |
定点医院及村卫生室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医保定点医院及村卫生室 |
重点检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患者的住院管理情况及村卫生室对参保患者门诊就诊的属实情况。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
不低于5%,2次/年 |
县医疗保障局,县级 |
基金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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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点药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医保定点药店 |
重点检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是否售卖与药品无关的用品,药店资质是否合格等.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
不低于5%,2次/年 |
县医疗保障局,县级 |
基金稽核和协议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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