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3-000005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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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5-1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检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备注 |
1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 |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
现场检查 |
5%(已完工项目),每年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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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现场核查 |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城建类、交通运输类)、农村经济科(农业水利类)、产业与高技术发展科(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类、信息产业、高技术类)、财贸信用科(流通物流类)、社会发展科(社会事业类)、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能源类)、综合与规划科(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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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项目 |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
5%,每年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城建类、交通运输类)、农村经济科(农业水利类)、财贸信用科(流通物流类)、社会发展科(社会事业类)、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能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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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2.《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
煤矿开采企业 |
1.是否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2.煤炭综合利用情况; 3.是否建立健全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制; 4.是否健全回采率管理机构,配备回采率管理人员。 |
现场检查 |
100%,每年两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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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5年6月修订)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
煤矿开采企业 |
1.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3.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5.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6.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
现场检查 |
100%,每季度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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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工业、行政 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3.《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8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
能源行业企业 |
对本行政区域能源行业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5%,每年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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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全县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县属煤矿 |
1.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2.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3.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4.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8.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
现场检查 |
100%,每年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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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县供电公司提供的全县重要输电线路 |
1.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位置采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措施; 2.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三条中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四条中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六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现场检查 |
10%,每年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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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全县各发电企业(不包括垃圾发电企业) |
1.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二条中指出的危害发电设施的行为; 2.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六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现场检查 |
20%,每年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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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
企业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现场检查 |
100%,每年至少一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经济运行调节和粮食物资储备科 |
跨部门联合检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配合) |
11 |
粮食购销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粮食收购者备案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经济运行调节和粮食物资储备科 |
跨部门联合检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