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wjj1/2022-000003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 |
|---|---|---|---|---|---|
|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3-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大类 |
抽查事项小类 |
设定依据(权责清单)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1.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3.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4.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5.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6.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7.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8.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9.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10.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11.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2.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13.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14.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5.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16.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17.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18.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9.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对护士的监督检查;21.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22.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23.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24.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政监督科 |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
2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1.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3.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计划生育监督科 |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制度建立情况 |
|||||||||
3 |
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血站 |
血站抽查内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政监督科 |
|
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抽查内容: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 |
|||||||||
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单采血浆站 |
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100%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医政监督科 |
|||
4 |
公共场所的检查 |
公共场所的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单位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 |
|
公共场所的检查 |
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
5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检查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检查 |
1.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2.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 |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检查 |
供水水质情况 |
|||||||||
6 |
涉水产品的检查 |
涉水产品的检查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在华责任单位 |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抽查频次;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及在华责任单位按照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抽查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 |
|
涉水产品的检查 |
涉水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
|||||||||
7 |
学校卫生检查 |
学校卫生检查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科 |
|
学校卫生检查 |
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 |
|||||||||
学校卫生检查 |
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
8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1.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3.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4.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5.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7.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8.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9.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10.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11.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12.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 |
预防接种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监督科 |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传染病疫情报告 |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医疗废物处置 |
|||||||||
污水处理 |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
9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现场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按照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抽查。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监督科 |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抽查内容: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 |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
10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 |
|
1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 |
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
12 |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
|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检查 |
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
|||||||||
13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1.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放射许可、校验、变更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性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检验、检定或校准情况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理能力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情况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对患者、受检者、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 |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
14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批准和计量认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范围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出具的评价或检测报告情况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仪器设备和场所情况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情况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档案管理情况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管理制度情况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
15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1.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煤矿和非煤矿山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 |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 |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