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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索  引  号 ] tanchengnyj/2022-000002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3-0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设定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检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业务科室

备注

1

农药监督抽查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至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标签,农药登记证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不低于5%;2-3次每年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种植业管理科


2

种子监督抽查

县域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委托生产经营企业

《种子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至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至八十八条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种植业管理科


3

肥料监督抽查

县域内肥料生产经营者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检查肥料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种植业管理科


4

兽药监督抽查

县域内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畜牧兽医管理科


5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县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畜禽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对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以等活动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实施监督检查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畜牧兽医管理科


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县域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资质;质量管理情况;标签、进销货台账记录情况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畜牧兽医管理科


7

对渔业捕捞监督检查

县域内捕鱼单位(个人)、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检查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随机检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渔业渔政管理科


8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县域内农业机械社会服务组织、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农机驾驶员的牌照情况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随机检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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