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示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正文
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索  引  号 ] tanchengnyj/2021-000000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1 [ 公开日期 ] 2021-03-0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农药监督抽查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组织)

标签,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至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不低于5%;2-3次每年


2

种子监督抽查

县域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委托生产经营企业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种子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至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至八十八条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3

肥料监督抽查

县域内肥料生产经营者

检查肥料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4

兽药监督抽查

县域内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5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县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畜禽养殖场、

对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以等活动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县域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资质;质量管理情况;标签、进销货台账记录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不低于5%;2次每年


7

对渔业捕捞监督检查

县域内捕鱼单位(个人)、社会组织

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随机检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


8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县域内农业机械社会服务组织、个人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农机驾驶员的牌照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专项执法抽查、一般性抽查

随机检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