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aj/2020-000010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公安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30 | [ 公开日期 ] | 2020-04-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对象 |
抽 查 内 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1 |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旅馆业 |
1、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次/年 |
2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
1、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或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技术防范设施设置;2、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次/年 |
3 |
公务用枪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配枪单位和配枪个人 |
1、持枪单位和个人持枪条件;2、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次/年 |
4 |
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剧毒化学品单位 |
1、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条件;2、剧毒化学品流向管理。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次/年 |
5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企业 |
企业台账、购买证、财务发票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不低于5% 2次/年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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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六)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