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rsj/2020-000037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10 | [ 公开日期 ] | 2020-01-1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对象 |
抽 查 内 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1 |
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郯城丽景旅行社有限公司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 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1次/年 |
2 |
对房产中介机构的联合检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郯城满意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山东洪文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德众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喜园分公司;郯城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郯城县宣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沂善诚置业有限公司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 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1次/年 |
3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临沂京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郯城乂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郯城优托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郯城新艺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临沂树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小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郯城县曦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郯城脑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伯乐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郯城名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 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 |
不低于5%;1次/年 | |
4 |
进出口企业公示信息检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郯城县连荣工艺品有限公司;郯城县全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铭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郯城德惠饲料有限公司 |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 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参保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 |
不低于5%;1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