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cxzf-/2016-112903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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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5-09-25 | [ 公开日期 ] | 2015-09-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3月1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郯城县产业招商项目评审办法》(郯政办发〔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高产业招商决策水平,建立完善论证、审查、评估相结合的产业招商工作新机制,结合郯城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评审范围。凡在郯城县境内投资的产业招商项目,以及县政府决定应当进行论证、审查、评估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必须进行论证、审查、评估。
(二)评审机构。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产业招商项目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产业办。
(三)评审流程。产业招商项目的论证、审查、评估,按照申报、预告、预审及召开评审会议的程序进行。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有关情况,确定参加预审的部门和专家,并将项目情况预告与会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领导小组根据预审意见,适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形成论证审查评估报告,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四)职责分工。项目论证、审查、评估过程中,项目引进责任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起草合同文本;县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及项目落户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项目的可行性、选址、效益、风险要素供给等方面内容的论证、审查、评估;县产业办负责项目预审及论证、审查、评估会议的组织、项目优惠政策及合同文本的初步审查;县法制局负责合同文本及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五)评审结果。通过论证、审查、评估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书》,并纳入联审联批工作程序,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凡是县直部门职权内的审批事项,要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办理,确有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更不允许散漫拖拉、无故拖延。对需省、市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口跟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