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1-000032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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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1-06-21 | [ 公开日期 ] | 2021-06-2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郯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郯城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改革落实要求,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紧密衔接、形成改革合力的重大成果;是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改革要求,积极提供惠农利民服务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将对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二、决策依据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二)2016年5月原银监会、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市(县)入市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11月,试点范围扩大至33个试点县(市、区),我省德州市禹城市被纳入试点。该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后延长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更好的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参照原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政策。
四、重要举措
(一)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杈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二)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
2、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3、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重点审查:1、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
2、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来源;
3、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4、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5、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
6、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合理作出信贷决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
1、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对抵押财产价值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流转权能受限的;
2、抵押财产对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迁范围的;
3、抵押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4、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5、发生其他重大风险变化的情形。
(七)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增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