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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slz/2025-000003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胜利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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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5-16 | [ 公开日期 ] | 2025-05-1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镇政府设立救灾款物专帐,全部用于备灾和救灾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办理款物发放手续,款物的发放必须用专用的表格,并有受救助人的签字和盖章。
三、每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受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在接受和管理捐赠款物的过程中,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成本,除捐赠者划定或同意提取的管理配套费用外,受赠者不得从捐赠款中抽取分毫资金,不论理由是否充分。
五、自然灾害的紧急、恢复重建阶段开展救助工作,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要,向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最易受损害人群实行无偿救助。
六、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