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lzz/2020-000010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李庄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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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09-22 | [ 公开日期 ] | 2020-09-2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1、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指的是: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3)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农房。
(4)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2、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实施精准救助。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
(2)民主评议。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助。
3、救助标准及时限
应急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补助45元标准发放救助金,救助期限不超过15天。
倒塌、损坏居民住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照户均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一般损坏,靠自身无力维修的,按照户均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同时,要及时调拨棉被、棉衣、燃料等生活用品,确保受灾困难人员温暖过冬。
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按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