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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镇扶贫项目实施后续管理管护办法
[ 索  引  号 ] tanchenglzz/2026-000003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李庄镇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 公开日期 ] 2026-02-1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护,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依据省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包括中央、省、市、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贷扶贫资金项目、社会帮扶资金项目、利用外资扶贫项目、国内外捐赠扶贫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项目。

二、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护包括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建成的资产管理管护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

三、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成的村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产权归项目村全体村民所有;到户项目和以扶贫资金入股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四、镇政府是项目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利益联结、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可委托村委会或相关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进行管理使用,落实利益联结机制。

(一)镇政府要制定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的行政推动措施和责任制,建立后续管理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后,落实后续管理经费,对项目后续经营管理、利益联结、分红兑现等实施监督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于当年12月开展一次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评估,至少要管理运行5年。

(二)项目村要成立项目后续管理小组,制定后续管护措施和责任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村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资产维护、道路养护、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指导项目户营销,监督帮助项目户管理好项目,使项目效益最大化等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小组由村干部、致富带头人、项目户代表及驻村干部等组成。于当年12月开展一次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评估,评估成果报镇政府备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村委会或相关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种养殖大户等对建设完工的扶贫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具体实施管理管护时,要针对不同个体子项目拟定有差异性和针对性的具体管理管护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扶贫项目管理管护工作可操作性和管理管护获得很好成效。

五、镇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所对扶贫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实施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贫困农户获得真正实惠的社区和村(街),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扶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和村(街),一经查实,在全镇严格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独占财产、私分钱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镇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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