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tcjd/2025-000008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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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5-14 | [ 公开日期 ] | 2025-05-1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补助对象
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的跨省务工就业的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的,可提供用人单位或劳务公司出具的用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报销交通费的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交通补助分为三档,具体补助标准为:交通费用300元以下的补助不低于60%,300-700元的补助不低于70%,700元以上的补助不低于8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鼓励选择经济实惠的出行方式跨省就业,乘坐长途客车的,按客车票价给予补助;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的,按照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给予补助;乘坐火车的,按照火车硬座票价给予补助;乘坐轮船的,按轮船散席(座席)票价给予补助。包车、租车、拼车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参考动车二等座票价给予补助。车票丢失的可提供购票、乘车相关信息截图等申请补助。
有以下任一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人每年限享受一次往返交通费用补助。
(一)对于在同一单位就业,年内多次往返的;
(二)签订多份劳动(劳务)合同或用工协议,在不同单位就业的;
(三)跨年度就业的。
三、补助流程
(一)个人申请。每年1月1日至2月底为上年度外出就业交通补助的集中申报期,需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填写《xx年度跨省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村(居)委会提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复印件、往返车票等材料。
(二)村级审核。村(居)委会应在集中申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异议的,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通过的重新公示,公示期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评议不通过的,由村(居)委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乡镇审批。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居)公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公布期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财政部门于4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本通”账户;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备案。乡镇(街道)填写《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县级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县级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汇总表》归档备案,作为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的依据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