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0/20260728-00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胜利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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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7-28 | [ 公开日期 ] | 2026-07-28 | [ 有 效 性 ] |
一、明确补贴对象
高龄津贴(含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指具有郯城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指郯城县户籍且年龄达到6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
二、确定补贴标准
1、高龄津贴及长寿补贴:为80-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89周岁每人每月1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0元;为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每人每月500元。上述资金从老年人到龄当月开始领取,死亡次月不再发放。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为6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其中,年龄达到 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
200 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护理补贴。上述资金从老年人到龄当月开始领取,死亡次月不再发放。
三、严格退出机制
凡是补贴对象死亡的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第一时间上报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当月上报县民政局。县直各单位享受补贴死亡人员信息由生前所在部门第一时间报送县民政局。严格实行当月申报审核,次月停发补贴。
四、做好信息比对
县民政局每月发放补贴前与县人社、卫健、公安等部门互通享受补贴人员的死亡、户籍注销、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日期变更等信息,确保变更信息数据保持一致,坚决杜绝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