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lzz/2024-000017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李庄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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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8-19 | [ 公开日期 ] | 2024-08-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我县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其他居民,是指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登记或界定为我县城镇居民户籍;
2、年满6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4、未享受农村奖扶政策和特扶政策,也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加发工资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