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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资格条件
[ 索  引  号 ] tanchenglzz/2024-000017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李庄镇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日期 ] 2024-08-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我县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其他居民,是指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登记或界定为我县城镇居民户籍;

2、年满6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4、未享受农村奖扶政策和特扶政策,也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加发工资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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