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slz/2021-000006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胜利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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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1-04-07 | [ 公开日期 ] | 2021-04-0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禁种铲毒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山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郯城县公安局郯城县禁毒办联合下发《关于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将按照《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500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种宣传,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5月15日以后,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未履行禁种铲毒职责,被国家、省禁毒办暗访踏查或者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达到重点整治标准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分级分类重点整治。
郯 城 县 公 安 局
郯城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如果发现有人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
请立即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郯城县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报警电话:110
禁毒大队电话:17862259385
17862252233
15266655526
1836952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