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lzz/2020-000015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李庄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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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09-22 | [ 公开日期 ] | 2020-09-2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驻地便民服务中心(综合)
二、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受理条件:(一)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办理条件①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②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③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④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办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身份证、退伍证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记载入伍退伍时间的原始资料、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五、咨询方式:窗口咨询: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驻地便民服务中心
信件咨询:姜兆富
电话咨询:0539-6751062
六、监督投诉方式: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前院东楼纪委办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前院东楼纪委办
投诉电话:0539-6750177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