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qyx/2020-000018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泉源镇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8 | [ 公开日期 ] | 2020-09-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郯城县泉源镇便民服务大厅计生业务窗口(原泉源镇计生办)
四、需提供申请材料及受理条件:
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
2、男、女方及一孩、二孩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
(一)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上报的材料。
1、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2、再生育子女调查材料;
3、县服务中心出具的优生优育健康检查登记表;
4、家庭2寸近期合影照(四张)。
(二)符合《条例》每一款需上报的材料。
1、《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2、《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1)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3、《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再婚方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2)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2)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5、《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2)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郯城县泉源镇便民服务大厅计生业务窗口(原泉源镇计生办)
2、电话咨询:0539-2051396
3、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39-20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