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yx/2020-000019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花园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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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09-29 | [ 公开日期 ] | 2020-09-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镇直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政策法规要求主动做好本区域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协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站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装备、经费等基本工作条件。
(四)充分发挥农村村委会、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负责组建、整合本区域内“群众监督网”。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本级和下一级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杜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完善本区域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明确本区域食品类产业发展导向,引导相关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镇有关人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镇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2、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站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装备等基本工作条件和正常工作经费;
3、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4、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工作。
(二)镇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站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镇党委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完善落实,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专项工作方案;
3、经常研究分析本辖区有关食品安全状况,督促工作站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4、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有关活动。
(三)食品安全工作站工作人员对辖区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在辖区内积极开展食品(含药品、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
2、深入调查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
3、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卫生等执法监管部门协查辖区、系统内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经常了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动态、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查处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
5、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和帮扶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校内放心店”以及“规范药房”创建工程的实施;
6、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效能进行监督;
7、负责抓好辖区、系统内部“监管责任网”的延伸、运作和“群众监督网”的完善,组织和指导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开展工作;
8、全面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厨师登记、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开展对辖区内农村家庭10桌以上宴席的备案、指导和管理工作;
9、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镇其他有关人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卫生、畜牧、农业、水产养殖等食品安全相关业务线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积极开展业务线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
2、深入调查各自线上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业务线有关部门检查辖区内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业务线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台帐;
4、迅速报告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5、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工作站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三、村有关人员工作职责
村主要领导是本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对本村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在本村范围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2、深入调查本村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向镇食品安全工作站或相关部门报告;
3、迅速报告本村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4、协助开展对本村范围内家庭10桌以上宴席的上报、指导和管理工作;
5、完成镇食品安全工作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为促使全镇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监管水平,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于管理、推诿拖延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必须严肃政纪,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阻碍、干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不力的;
7.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