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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上镇农村大集食品安全责任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z/2020-000009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港上镇
[ 成文日期 ] 2020-09-25 [ 公开日期 ] 2020-09-2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为明确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部门与农村大集开办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审查入场经营食品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流动摊点备案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行审查并登记和留存有关证照资料,不得允许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者入场经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应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村大集开办者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经营者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参加食品监管部门或农村大集开办者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业务培训。

三、农村大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自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可题,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农村大集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或落实快检设备,加强对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对食用农产品要进行快速检测,对快检结果在农村大集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对快速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农村大集开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负责维护农村大集内经营秩序,及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并主动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场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港上镇人民政府(盖章) 

农村大集开办者(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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