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hz/2026-000009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红花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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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2-11 | [ 公开日期 ] | 2026-02-1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各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废旧家电拆解企业:
为防范废弃拆解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从事废弃拆解行业的环境风险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核心环境风险警示从事废弃拆解活动若操作不当,将引发多维度环境危害,主要包括:污染物扩散风险:拆解产生的含重金属(如铊、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粉尘,经风蚀、雨水冲刷后易污染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 危险物质泄漏风险:设备储罐、管道内残留的酸碱废液、制冷剂、废矿物油等,若未经预处理直接拆解,可能引发突发性泄漏,造成周边环境急性污染。有毒物质释放风险:废旧电器的电路板、含铅玻璃,老旧设备的石棉保温层等,在拆解过程中会释放有毒物质,既危害作业人员健康,又污染大气环境。二次污染风险:拆解产生的废塑料、废渣等若随意堆放或焚烧,将进一步加剧大气、土壤污染。
二、法定责任与义务凡从事废弃拆解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法律义务:
(一)资质与审批义务企业需依法取得废弃拆解资质认定,其中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具备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的场地、设施及污染防治措施,废电器拆解企业具备符合《废弃电器电子拆解许可管理办法》中的场地、设施及污染防治措施;个人不得从事需资质许可的拆解活动。建设拆解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二)污染防控义务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设置防尘网、污水收集池等设施,对拆解产物实行分类存放、规范标识。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处置信息。
(三)管理与应急义务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发生泄漏、中毒等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预案并在 1 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配备防护装备,定期开展健康监护,防范职业健康风险。
(四)禁止性义务严禁实施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拆解活动;向江河、水库、农田等区域倾倒拆解废物;露天焚烧拆解产生的废塑料、废渣等;进口或处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
三、违法责任追究违反上述义务的企业及个人,将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五百万元。
民事责任:因拆解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污染物处置费用及第三方损失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监督与举报途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拆解活动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合规性、污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台账记录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拆解、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举报电话:12345。 相关企业及个人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全面合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