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z/2020-00001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港上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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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09-25 | [ 公开日期 ] | 2020-09-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净化市场环境,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全县“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取缔范围和行业
(一)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规划、工商、环保、质监、卫生、安全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企业生产标准低、内部管理粗放、现场脏乱差、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二)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板材加工、塑料玩具、铸造、轧钢、废塑料加工、食品餐饮、洗沙,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重点是板材加工、塑料玩具、废旧塑料加工制造行业。
二、整治分类
(一)关停取缔一批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3月31日前,完成企业关停;4月20日前,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清理取缔。
(二)搬迁入园一批
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但是经过整合提升,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整治搬迁,进驻相应工业园区,发展现代化、规模化工业。3月31日前,完成企业停产;8月15日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逾期未完成拆迁的,8月31日前彻底清理取缔。
(三)整治提升一批
对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相关手续完备,但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3月31日前,实现企业停产;4月20日前,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厂区精细化管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治的,4月30日前彻底清理取缔。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3月21日-3月25日)
3月25日前,港上镇对本辖区“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明确整治标准、时限、措施、责任单位和人员。
(二)停产阶段(3月26日-3月31日)
辖区内“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全部停、限产或关停。
(三)清理取缔阶段(4月1日-4月20日)
组织集中行动,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彻底取缔到位。
(四)整治验收阶段(4月21日-8月31日)
整改完成后,联合整治验收小组(环保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验收工作,问题整治验收合格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不通过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或经营。
(五)长期监管阶段(长期)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作到“紧盯不放、露头就打”,始终保持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
四、整治分工
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取缔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做好整治、取缔、拆除、关闭等相关工作,确保整治效果。
环保办: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协调,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
工商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关闭、取缔企业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严格落实工商登记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工商登记。
国土所: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处罚;严把用地审批关,严禁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
食药监: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督促辖区内食品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进行整改提升,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登记备案。
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整治取缔工作,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整治取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供电所: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关停整治、取缔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并严禁反弹;对违规向关停和取缔的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港上镇要把“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作为解决辖区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任务,完善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落实“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责任,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排查整治,切实把“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抓紧抓实。
(二)严格标准要求。排查要深入现场,做到社区不漏村、村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任何死角,确保排查的范围、内容、污染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要严格清理取缔标准,坚决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对“散乱污”企业彻底清理取缔。
(三)分工协作核查。镇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核查“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的相关手续、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镇相关部门和社区要压实责任,突出关键环节和领域,结合行业特点和部门职责,强化工作任务落实。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清理整治“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落实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屡禁不止、顶风而上的“散乱污”企业,发改、土地、环保、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镇环保办将适时开展后督察,社区和村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清理整治“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屡禁不止、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现象发生。各社区、村居和镇直有关单位要加大督导力度,定期对辖区和行业主管范围内“散乱污”及“类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常态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