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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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08-05-07 | [ 公开日期 ] | 2008-05-07 | [ 有 效 性 ] |
二○○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08〕37号文批准征收郯城镇农用地0.5959公顷;批准收回郯城镇农用地2.5340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08年度第2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及面积:
征收:郯城镇杨楼村农用地0.5959公顷,全部为园地。
收回:郯城镇北关五居委农用地2.5340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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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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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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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产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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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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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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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镇杨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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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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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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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0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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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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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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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镇北关五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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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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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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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0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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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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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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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进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