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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方案公告〔2008〕5号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08-05-07 [ 公开日期 ] 2008-05-07 [ 有  效  性 ]

二○○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0837号文批准征收郯城镇农用地0.5959公顷;批准收回郯城镇农用地2.5340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08年度第2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及面积:

征收:郯城镇杨楼村农用地0.5959公顷,全部为园地。

收回:郯城镇北关五居委农用地2.5340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郯城镇杨楼村

农用地

0.5959      

2.7600万元/公顷

10      

15      

郯城镇北关五居委

农用地

2.5340      

2.76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进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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