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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424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0-10-12 [ 公开日期 ] 2010-10-1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二○一○年九月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10〕1322号文批准征 收马头镇农用地11.7687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郯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用途

   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马头镇小马头一村农用地1.7400公顷;

   马头镇小马头二村农用地10.028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马头镇小马头一村

农用地

1.7400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小马头二村

农用地

10.0287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进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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