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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2010第八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2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0-08-06 [ 公开日期 ] 2010-08-06 [ 有  效  性 ]

二○一○年八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10〕1092号文批准征收李庄镇李庄二村等5个乡镇14个村(社区)土地共计13.7871公顷(其中耕地9.3631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郯城县2010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用途:工业用地、商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李庄镇李庄二村农用地0.6666公顷;李庄一村农用地1.3424公顷;白场村农用地0.3331公顷;杨屯村 农用地1.0004公顷;

马头镇刘庄村农用地0.7593公顷;魏庄村农用地0.9017公顷;大圩沟西村农用地0.6666公顷;凌高册村农用地1.6663公顷;桑庄村农用地0.6008公顷,建设用地0.0843公顷;民庄街社区农用地 0.9641公顷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农用地2.3311公顷;

归昌乡中于庄村农用地1.3393公顷;

泉源乡泉东村农用地1.0054公顷;泉源乡清泉村农用地0.125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李庄镇李庄二村

农用地

0.6666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李庄一村

农用地

1.342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白场村

农用地

0.333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杨屯村

农用地

1.000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刘庄村

农用地

0.759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魏庄村

农用地

0.9017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大圩沟西村

农用地

0.6666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

农用地

2.331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凌高册村

农用地

1.666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桑庄村

农用地

0.6008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建设用地

0.084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民庄街社区

农用地

0.9641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归昌乡中于庄村

农用地

1.339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泉东村

农用地

1.005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清泉村

农用地

0.1257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六日

二○一○年八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10〕1092号文批准征收李庄镇李庄二村等5个乡镇14个村(社区)土地共计13.7871公顷(其中耕地9.3631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10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李庄镇李庄二村农用地0.6666公顷;李庄一村农用地1.3424公顷;白场村农用地0.3331公顷;杨屯村 农用地1.0004公顷;

马头镇刘庄村农用地0.7593公顷;魏庄村农用地0.9017公顷;大圩沟西村农用地0.6666公顷;凌高册村农用地1.6663公顷;桑庄村农用地0.6008公顷,建设用地0.0843公顷;民庄街社区农用地 0.9641公顷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农用地2.3311公顷;

归昌乡中于庄村农用地1.3393公顷;

泉源乡泉东村农用地1.0054公顷;泉源乡清泉村农用地0.125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李庄镇李庄二村

农用地

0.6666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李庄一村

农用地

1.342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白场村

农用地

0.333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杨屯村

农用地

1.000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刘庄村

农用地

0.759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魏庄村

农用地

0.9017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大圩沟西村

农用地

0.6666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

农用地

2.331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凌高册村

农用地

1.666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桑庄村

农用地

0.6008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建设用地

0.084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民庄街社区

农用地

0.9641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归昌乡中于庄村

农用地

1.339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泉东村

农用地

1.005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清泉村

农用地

0.1257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六日

二○一○年八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10〕1092号文批准征收李庄镇李庄二村等5个乡镇14个村(社区)土地共计13.7871公顷(其中耕地9.3631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10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李庄镇李庄二村农用地0.6666公顷;李庄一村农用地1.3424公顷;白场村农用地0.3331公顷;杨屯村 农用地1.0004公顷;

马头镇刘庄村农用地0.7593公顷;魏庄村农用地0.9017公顷;大圩沟西村农用地0.6666公顷;凌高册村农用地1.6663公顷;桑庄村农用地0.6008公顷,建设用地0.0843公顷;民庄街社区农用地 0.9641公顷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农用地2.3311公顷;

归昌乡中于庄村农用地1.3393公顷;

泉源乡泉东村农用地1.0054公顷;泉源乡清泉村农用地0.125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李庄镇李庄二村

农用地

0.6666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李庄一村

农用地

1.342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白场村

农用地

0.333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杨屯村

农用地

1.000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刘庄村

农用地

0.759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魏庄村

农用地

0.9017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大圩沟西村

农用地

0.6666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

农用地

2.331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凌高册村

农用地

1.666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桑庄村

农用地

0.6008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建设用地

0.084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民庄街社区

农用地

0.9641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归昌乡中于庄村

农用地

1.339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泉东村

农用地

1.005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清泉村

农用地

0.1257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六日

二○一○年八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10〕1092号文批准征收李庄镇李庄二村等5个乡镇14个村(社区)土地共计13.7871公顷(其中耕地9.3631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10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李庄镇李庄二村农用地0.6666公顷;李庄一村农用地1.3424公顷;白场村农用地0.3331公顷;杨屯村 农用地1.0004公顷;

马头镇刘庄村农用地0.7593公顷;魏庄村农用地0.9017公顷;大圩沟西村农用地0.6666公顷;凌高册村农用地1.6663公顷;桑庄村农用地0.6008公顷,建设用地0.0843公顷;民庄街社区农用地 0.9641公顷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农用地2.3311公顷;

归昌乡中于庄村农用地1.3393公顷;

泉源乡泉东村农用地1.0054公顷;泉源乡清泉村农用地0.125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李庄镇李庄二村

农用地

0.6666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李庄一村

农用地

1.342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白场村

农用地

0.333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杨屯村

农用地

1.000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刘庄村

农用地

0.759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魏庄村

农用地

0.9017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大圩沟西村

农用地

0.6666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

农用地

2.331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凌高册村

农用地

1.666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桑庄村

农用地

0.6008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建设用地

0.084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民庄街社区

农用地

0.9641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归昌乡中于庄村

农用地

1.339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泉东村

农用地

1.005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清泉村

农用地

0.1257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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