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21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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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12-05 | [ 公开日期 ] | 2024-12-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4年10月21日,郯城县202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郯城县202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41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3.9778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东至李庄镇第二人民医院,南至李庄村林地,西至滨河路,北至李庄村城镇村道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李庄镇李庄村,总面积3.9778公顷,其中农用地0.6506公顷(乔木林地0.4154公顷、其他林地0.2298公顷、沟渠0.0054公顷)、建设用地0.8657公顷(农村宅基地3.2853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0419公顷),拟用于明德惟馨高端康养项目开发建设,开发用途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郯城县202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5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