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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郯征公告〔2022〕4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3-000004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4-19 [ 有  效  性 ]

2022年4月14日,郯城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郯城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2〕14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6261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东至205国道、南至曹村村庄、西至曹村水浇地、北至曹村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曹村。

地块2范围:东至薛庄社区水浇地、南至庙山新村居民点、西至薛庄社区水浇地、北至薛庄社区居民点。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庙山镇薛庄社区。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曹村水浇地以东、曹村农村道路以南、205国道以西、曹村村庄以北,总面积1.354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3540公顷(其中采矿用地1.3540公顷),拟用于高峰头大健康服务中心建设,开发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地块2:位于薛庄社区水浇地以东、薛庄社区居民点以南、薛庄社区水浇地以西、庙山社区居民点以北,总面积0.272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721公顷(其中村庄0.2721公顷),拟用于郯城惠康医院建设,开发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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