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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年第4批次)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4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1-09-14 [ 公开日期 ] 2011-09-14 [ 有  效  性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郯城街道办事处汪卸村等3个镇(街道)10个村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郯城街道办事处汪卸等3个镇(街道)10个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1位于郯城街道办事处汪卸村、王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9934公顷,其中农用地2.8743公顷(耕地0.0271公顷、园地2.5555公顷、坑塘水面0.2917公顷),建设用地1.1191公顷。

地块2位于李庄镇李庄二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333公顷,其中:农用地1.3333公顷(耕地1.2888公顷、农村道路0.0445公顷)。

地块3位于李庄镇李庄二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9999公顷,其中:农用地1.9999公顷(耕地1.9601公顷、农村道路0.0398公顷)。

地块4位于李庄镇沂东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6606公顷,其中:农用地1.6606公顷(耕地1.6385公顷、沟渠0.0221公顷)。

地块5位于高峰头镇北张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4487公顷,其中:农用地1.4487公顷(耕地1.4487公顷)。

地块6位于郯城街道办事处二旺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836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8366公顷(村庄0.8366公顷)。

地块7位于李庄镇沂东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0092公顷,其中:农用地1.0092公顷(耕地0.8980公顷、农村道路0.0545公顷、沟渠0.0567公顷)。

地块8位于李庄镇杨屯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5048公顷,其中:农用地1.5048公顷(耕地1.5048公顷)。

地块9位于李庄镇诸葛店村、杨屯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7374公顷,其中:农用地0.7374公顷(耕地0.7374公顷)。

地块10位于高峰头镇北张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8179公顷,其中:农用地0.8179公顷(耕地0.8179公顷)。

地块11位于郯城街道办事处坝子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333公顷,其中:农用地1.3333公顷(耕地0.0178公顷、果园1.2622公顷、沟渠0.053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本批次征收区域在I、II-2和 III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4.3万元/亩、3.5万元/亩、3.0万元/亩。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经与被征收土地的村充分协商,我们适当提高了I、II-2区片和III区片内坝子村的补偿标准,确定为4.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78.220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6.6443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3.9045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878.2203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三)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50.126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联系人:朱明玉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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