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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年第8批次)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8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0-08-10 [ 公开日期 ] 2010-08-10 [ 有  效  性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10〕1092号文批准的《郯城县2010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郯城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权属单位

面积(公顷)

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李庄镇李庄二村

0.6666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李庄一村

1.342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白场村

0.333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杨屯村

1.000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刘庄村

0.7593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魏庄村

0.9017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大圩沟西村

0.6666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

2.3311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凌高册村

1.666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桑庄村

0.6851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民庄街社区

0.9641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归昌乡中于庄村

1.339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泉东村

1.005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清泉村

0.1257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1. 补偿安置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

李庄镇李庄二村0.9798万元,杨屯村1.5006万元; 马头镇刘庄村1.0274万元,魏庄村1.3371万元,大圩沟西村0.9999万元,凌高册村2.4995万元,桑庄村0.0831万元;高峰头镇北张庄村2.1642万元;归昌乡中于庄村1.9451万元;泉源乡泉东村1.5081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李庄镇李庄一村16.76万元,白场村0.68万元; 马头镇桑庄村14万元,民主街社区12.29万元;高峰头镇北张庄村3.6万元;泉源乡清泉村3万元。

四、各被征地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李庄镇李庄二村土地补偿费11.9988万元,安置补助费17.9982万元;

李庄镇李庄一村土地补偿费24.1632万元,安置补助费36.2448万元;

李庄镇白场村土地补偿费5.9958万元,安置补助费8.9937万元;

李庄镇杨屯村土地补偿费18.0072万元,安置补助费27.0108万元;

马头镇刘庄村土地补偿费15.9453万元,安置补助费23.9180万元;

马头镇魏庄村土地补偿费18.9357万元,安置补助费28.4036万元;

马头镇大圩沟西村土地补偿费13.9986万元,安置补助费20.9979万元;

马头镇凌高册村土地补偿费29.9934万元,安置补助费44.9901万元;

马头镇桑庄村土地补偿费14.3871万元,安置补助费21.5808万元;

马头镇民主街社区土地补偿费20.2461万元,安置补助费30.3692万元;

高峰头镇北张庄村土地补偿费41.9598万元,安置补助费62.9397万元;

归昌乡中于庄村土地补偿费24.1074万元,安置补助费36.1611万元;

泉源乡泉东村土地补偿费18.0972万元,安置补助费27.1458万元;

泉源乡清泉村土地补偿费2.2626万元,安置补助费3.3939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内以村委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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