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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年第2批次)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7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09-08-28 [ 公开日期 ] 2009-08-28 [ 有  效  性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09〕912号文批准的《郯城县2009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郯城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补偿安置标准:

权属单位

面积(公顷)

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马头镇徐顶子村

6.1919

2.1000

10

15

马头镇吴家楼村

0.0650

2.1000

10

15

马头镇何圩子村

1.3237

2.1000

10

15

郯城镇人民政府

0.9615

2.7600

10

15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不涉及青苗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批次马头镇徐顶子村、吴家楼村、何圩子村的地上附着物均系企业自己投资兴建,省政府批准后由原企业拟继续使用,此两地块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郯城镇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6.5314万元;

四、各被征地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马头镇徐顶子村土地补偿费130.0299万元,安置补助费195.0448万元;

2、马头镇吴家楼村土地补偿费1.3650万元,安置补助费2.0475万元。

3、马头镇何圩子村土地补偿费27.7977万元,安置补助费41.6966万元;

4、郯城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费26.5374万元,安置补助费39.8061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内以村委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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