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6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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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3-01-08 | [ 公开日期 ] | 2013-01-08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李庄镇等5个镇(街道)14个村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胶新铁路(郯城段)电气化改造工程用地的需要,征收李庄镇等5个镇(街道)14个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该项目征收地块位于:李庄镇杨屯村、义合村、大官庄村,庙山镇潘庄村;郯城街道坡里村、后龙门村、前龙门村、大高庄村、葛庄村;红花镇西岳村、大朱庄村;归昌乡林子村、道东村、道西村;征收土地总面积7.1841公顷,其中:农用地7.1841公顷(耕地5.2288公顷、园地1.3520公顷、沟渠0.0723公顷、坑塘水面0.0044平方米、农村道路0.5266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该项目征收区域在I和III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4.6万元/亩、3.3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94.088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该项目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8.896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00.0124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94.0884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07.761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联系人:李如静
联系电话:0539-6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