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6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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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2-09-10 | [ 公开日期 ] | 2012-09-10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郯城街道等6个镇(街道)9个村(居)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收、收回郯城街道等6个镇(街道)9个村(居)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 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收回地块1位于郯城街道汪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2688公顷,其中:农用地3.2632公顷(耕地2.9639公顷,园地0.22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8公顷),建设用地0.0056公顷;
地块2位于郯城街道汪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8536公顷,其中:农用地2.8536公顷(耕地0.0900公顷,园地2.60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77公顷);
地块3位于郯城街道汪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587公顷,其中:农用地1.3587公顷(耕地0.1816公顷,园地0.920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69公顷);
地块4位于郯城街道汪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336公顷(全部为耕地);
地块5位于马头镇南园街,征收土地总面积0.6328公顷,其中:农用地0.6112公顷(耕地0.5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4公顷),建设用地0.0216公顷;
地块6位于马头镇班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0666公顷,其中:农用地1.0666公顷(耕地1.03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1公顷);
地块7位于李庄镇青山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714公顷,其中:农用地0.6714公顷(耕地0.6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8公顷);
地块8位于红花镇前苍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664公顷,其中:农用地0.6664公顷(耕地0.63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
地块9位于红花镇后小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0010公顷,其中:农用地1.0010公顷(耕地0.93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4公顷);
地块10位于高峰头镇曹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289公顷(全部为耕地);
地块11位于胜利镇胜利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5593公顷,其中:农用地1.3331公顷(园地0.2923公顷,林地1.03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0公顷),建设用地0.2262公顷;
地块12位于胜利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总面积0.9797公顷,其中:农用地0.9797公顷(全部为林地);
地块13位于郯城街道西关三街,收回土地总面积1.9644公顷,其中:农用地1.9644公顷(耕地1.7746公顷,其他农用地0.1898公顷)。
二、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本批次征收、收回区域在I、II-1、 II-2和III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3万元/亩、3.5万元/亩、3万元/亩,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经与乙方充分协商,我们适当提高了I、II-1区片补偿标准,确定为4.6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1043.2779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5.728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85.6798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1043.2779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三)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50.582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收回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收回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