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12/20260730-00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30 | [ 公开日期 ] | 2026-07-30 | [ 有 效 性 ] |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马头镇幸福村(徐庄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马头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了马头镇幸福村(徐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现状如下:
地块2:位于兴业路以东、玉带村(幸福村(徐庄村))其他林地与临沂顺亿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以南、广源村(徐庄村)工业用地与临沂顺亿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以西,临沂产钧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山东驿嘉纸业有限公司以北;总面积:1.4995公顷,幸福村(徐庄村),其中: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598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5383公顷、工业用地0.059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其中,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工矿企业)补偿费标准。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郯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郯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7月10日。
2.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确需进行调整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予以公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马头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姜庆贺,联系电话:0539-6151056,联系地址:郯城县建设路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