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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临沂市畜牧场收回补偿安置方案(郯征补公告〔2022〕23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3-000002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0-10 [ 有  效  性 ]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收回临沂市种猪场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临沂市畜牧场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临沂市畜牧场收回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收回土地地块3拟用于庙山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批次地块1拟收回临沂市畜牧场土地,位于临沂市畜牧场水浇地以东、临沂市畜牧场水浇地以南、临沂市畜牧场水浇地以西、临沂市畜牧场农村道路以北,拟收回土地总面积2.6632公顷,其中:农用地2.6632公顷(水浇地2.5198公顷、沟渠0.1309公顷、农村道路0.012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收回土地位于Ш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51.6724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7.9896万元,共计7.9896万元。

四、安置意见

该地块为收回国有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3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庙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收回补偿安置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收回补偿安置协议的,以《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庙山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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