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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郯征启公告〔2021〕5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1-000035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6 [ 公开日期 ] 2021-08-26 [ 有  效  性 ]

为保障郯城县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郯城县港上镇港上社区,港上镇中心小学以东,港上社区农用地以南、港上社区农用地以西、港上镇中心小学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港上镇港上社区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郯城县李庄镇李庄社区,郯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东、李庄社区道路以南、临沂胜利能源有限公司以西、李庄社区道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社区。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郯城县郯城街道团结社区,团结社区农用地以东、团结社区农用地以南、团结社区农用地以西、团结社区农用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团结社区。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郯城县郯城街道北园社区,205国道以东、北园社区农用地以南、北园社区农用地以西、郯城汽车站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北园社区。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郯城县郯城街道团结社区、马头镇广源社区、双兴社区,兴郯路以东、建设区以南、西环路以西、双兴社区居民点以北。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郯城县李庄镇李庄社区,李庄社区居民点以东、李庄社区居民点以南、205国道以西、李庄社区居民点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郯城县郯城街道归义社区,归义社区居民点以东、归义社区农用地以南、归义社区居民点以西、归义社区居民点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归义社区。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郯城县马头镇马东社区,马东社区农用地以东、马东社区农用地以南、马东社区居民点以西、马东社区居民点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马东社区。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郯城县杨集镇杨集社区,杨集社区居民点以东、杨集社区居民点以南、杨集社区居民点以西、杨集社区居民点以北。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郯城县郯城街道古槐社区,古槐社区居民点以东,县第二实验幼儿园以南、古槐社区道路以西、古槐社区居民点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古槐社区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郯城县城区西南部,工业路以东,建设路以北,西关二街居民点以西,西关二街居民点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团结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地块12位置范围:郯城县李庄镇驻地,李庄一村居民点以东,华美来路以北,万城国际以西,岚罗高速公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10号地块用于县教育、交通、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其他各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郯城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92号)批准成片开发。上述各项目为:片区开发、公共基础设施,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1年9月10日由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以郯城县郯城街道、马头镇、李庄镇、杨集镇、港上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拆迁单位申请复核。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社区(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郯城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告。

四、其他事项

此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本公告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予以公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智超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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