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0-000003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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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11-29 | [ 公开日期 ] | 2019-11-29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郯征公告〔2019〕14号
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于马头镇广源社区。东至广源社区建制镇,南至广源社区建制镇,西至马头镇人民政府建制镇,北至广源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广源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于马头镇广源社区。东至广源社区建制镇,南至广源社区建制镇,西至广源社区建制镇,北至广源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广源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3位于郯城街道北园社区。东至北园社区建制镇,南至北园社区建制镇,西至北园社区建制镇,北至北园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北园社区。用途:医卫慈善用地。
地块4位于港上镇港上社区。东至港上社区居民点,南至港上社区居民点,西至港上社区水浇地,北至港上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港上镇港上社区。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5位于庙山镇立朝社区、庙山社区。东至立朝社区采矿用地、庙山社区采矿用地,南至庙山社区采矿用地,西至立朝社区采矿用地、庙山社区采矿用地,北至立朝社区采矿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庙山镇立朝社区、庙山社区。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6位于红花镇院北社区。东至院北社区建制镇,南至政府储备土地,西至红花镇人民政府建制镇,北至中心大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红花镇院北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7位于红花镇人民政府。东至红花镇人民政府建制镇,南至红花镇人民政府建制镇,西至红花镇人民政府建制镇,北至红花镇人民政府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红花镇人民政府。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8位于李庄镇人民政府、李庄社区。东至李庄镇人民政府建制镇,南至李庄镇人民政府建制镇,西至李庄社区居民点,北至李庄社区居民点。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人民政府、李庄社区。用途:医卫慈善用地。
地块9位于郯城街道西城社区。东至西城社区建制镇,南至利利纸制品,西至西城社区建制镇,北至西城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西城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0位于杨集镇杨北社区。东至杨北社区建制镇,南至杨北社区建制镇,西至杨北社区水田,北至杨北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杨集镇杨北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1位于红花镇大院子社区。东至大院子社区水浇地,南至壮口社区水浇地,西至205国道,北至大院子社区沟渠。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红花镇大院子社区。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12位于郯城街道古槐社区。东至古槐社区建制镇,南至山东文湛置业有限公司,西至山东文湛置业有限公司,北至山东文湛置业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古槐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3位于郯城街道古槐社区。东至古槐社区建制镇,南至古槐社区建制镇,西至古槐社区水浇地、建制镇,北至古槐社区水田、有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古槐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4位于马头镇高册社区。东至高册社区水浇地,南至高册社区水浇地,西至高册社区农村道路,北至高册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高册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5位于马头镇玉带社区。东至玉带社区居民点,南至玉带社区水浇地,西至玉带社区水浇地、设施农用地,北至玉带社区居民点。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玉带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6位于李庄镇李庄社区。东至李庄社区建制镇,南至李庄社区建制镇,西至李庄社区建制镇、沟渠,北至李庄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7位于李庄镇李庄社区。东至李庄社区建制镇,南至李庄社区建制镇,西至李庄社区建制镇、沟渠,北至李庄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8位于马头镇广源社区。东至广源社区建制镇,南至广源社区果园,西至广源社区建制镇,北至广源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广源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公涉及3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社区(街)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1月30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印。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如静;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