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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郯征公告〔2023〕10号-鱼市70亩)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3-000034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8-12 [ 有  效  性 ]

2023年8月10日,郯城县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郯城县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3〕63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4.5116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东至滨河路、南至东城社区水浇地、西至东城社区水浇地、北至人民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郯城街道东城社区,总面积4.5116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4.511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用于人民路和滨河路交汇处西南角(葛庄村东)地块商业开发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郯城县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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