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正文
郯公(胜)行罚决字[2021]10048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aj/2021-000007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8 [ 公开日期 ] 2021-03-0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公(胜)行罚决字[2021]10048号

违法单位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加油站,地址:山东省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法人代表沈宏江。

2021年3月6日,胜利派出所对胜利乡胜利村加油站(中联石化)例行检查时发现:2021年3月3日9时48分,该加油站加油员在销售散装汽油时,未让来加油人员出示身份证件,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加油站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的违法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郯城县胜利镇胜利村加油站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