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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公(重)行罚决字[2020]431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aj/2020-000005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26 [ 公开日期 ] 2020-03-2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公(重)行罚决字[2020]431号

违法行为人重坊镇管前加油站,地址:重坊镇管集村,法人代表田步礼。

重坊派出所民警在办理韩硕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中发现重坊镇管集村管前加油站卖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

以上事实有田步礼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综上,重坊镇管前加油站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的违法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重坊镇管前加油站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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