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aj/2020-000005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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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07-06 | [ 公开日期 ] | 2020-07-0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公(花)行罚决字[2020]756号
违法单位郯城县花园乡供销加油站,地址:310国道花园乡段白马河桥东200米路北,法人代表董士勇。
2020年7月5日上午8时许,花园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郯城县花园乡供销加油站工作人员宋祥红违反规定,在出售散装汽油时未按规定登记散装汽油购买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宋祥红,董士勇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综上,郯城县花园乡供销加油站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的违法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郯城县花园乡供销加油站罚款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